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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细则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6-03|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同时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四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微信等官方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五条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六条  接受捐赠必须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七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八条  接受捐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数量、价值、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确认其价值。

第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管理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驻马店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要求,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二十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市红十字会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标准统计上报表彰对象。

二十二 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进行表彰,颁发捐赠证书或荣誉牌匾。

 二十三  红十字会应在次年1季度收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信息,制作、颁发捐赠证书及荣誉牌匾。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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